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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邮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09:3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邮件的使用行为,保障我校电子邮件服务的正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邮件服务器对外提供服务。
第三条  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对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服务,不对学生及其他非教职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个人邮箱管理


第四条  个人邮箱实行实名登记使用,每位教职工拥有学校唯一的个人工作邮箱(邮箱地址为:10位教工号@gdip.edu.cn),在入职后一周内自动开通。
第五条  教职工邮箱采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密码修改需通过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用户应定期修改密码,密码长度应不小于8位,密码建议由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而成。
第六条  教职工邮箱的容量固定,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确有需要,可以通过OA申请扩容。
第七条  教职工退休后,邮箱可申请继续保留,但不得通过学校邮箱发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邮件,若有违反,学校有权暂停邮箱使用。
第八条  教职工办理离职后,邮箱保留一个月后注销,邮件内容也会全部清除。


第三章 部门邮箱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可通过OA申请公共邮箱,原则上每个部门公共邮箱申请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条  用户应在电子邮件系统中自行定期修改密码,密码长度应不小于8位,建议由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而成。如忘记密码,请在OA上申请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公共邮箱的容量固定,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确有需要,可以通过OA申请扩容。
第十二条  若因工作需要批量发送或接收大量(一天超过200封)校外邮件,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信息化建设中心提出申请,进行临时拦截策略的调整,否则,邮件会被当做垃圾邮件拦截。
第十三条  若因部门合并、废除以及其他原因,部门邮箱不再使用,用户应在OA上申请注销邮箱,否则,对应邮箱引发的安全事件,由原申请人及原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章 邮箱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中心须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垃圾邮件管理以及邮件系统安全管理,并对用户的邮件内容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其邮箱账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若发现邮箱账号被非法使用或危及网络安全的情况,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通知信息化建设中心。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终止异常使用的邮箱,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不得利用他人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不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的邮件。
第十八条  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发现用户有违反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行为,信息化建设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关闭其电子邮箱,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继续使用学校电子邮箱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