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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22: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校园范围内连接信息系统及终端的计算机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及虚拟专网。校园网的服务对象全体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开展网络业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擅自通过其他渠道接入互联网。严禁利用校园网络及设施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战略领导小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中心是校园网建设、管理、服务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和内部网络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七条 接入校园网,实行“实名开通、认证上网”,并按照校园网收费标准缴纳上网费用。未办理入网手续者,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出现上网故障,可通过网络报障系统、电话或现场方式报障, 若属于个人终端设备问题信息化建设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妥善保管个人上网账号和密码,密码须有一定的复杂度以防破解;不得将账号借与他人使用,严禁盗用他人账号。账号产生的上网行为,安全责任由账号所属人承担。

第十条 毕业学生、离职教职工、以及超过1年未使用的用户,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将其校园网账号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章 校园网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有线、无线网络由信息化建设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范围内私自扩充网络。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应将校园网络建设纳入工程设计、实施范畴。网络工程由信息化建设中心提供规划、建设方案、设备参数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实训室、公共机房等计算机数量较多的房间,其内部的网络(含网络设备及综合布线等)由管理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心报备后自行建设,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因装修等原因破环原有网络,或在无网络覆盖的区域申请网络接入,须向信息化建设中心提交申请,建设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校园网IP地址由信息化建设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网络服务须到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私自开设代理服务、DHCP、DNS、WEB、EMAIL及其他网络服务。

第五章 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由信息化建设中心统一出口、统一管理,并做好网络边界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如果感染病毒,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账号或端口隔离等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第二十条 严禁各种损毁校园网设备的行为,未经信息化建设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改变校园网设备或私自拉线。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校园网的设备、线缆和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上网、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信息化建设中心举报。信息化建设中心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检查时,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暂停网络接入、通报批评、校纪处分、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粤轻院网络〔2014〕1号)同时废止。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中心

2017年11月10日